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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作者:
国税函[1…
文章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5 12:48:04
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
近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请予确认对<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收取的费用参照诉讼费管理办法执行的函》 (法函[1998]66号),文中要求对《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收取的费用,参照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执行,不缴纳税收。鉴于法院公告是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刊登公告所收取的费用又是参照诉讼费管理办法管理的,不同于一般广告业务,经研究,对《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所收取的费用可暂不征收
营业税
。
请遵照执行。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条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账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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