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税务法规 >> 营业税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账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作者:财税字[…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5 12:51:3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精神,现对修理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账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账损失,可由税务部门在银行应上缴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即5%的部分)中抵扣,不得用上缴中央财政营业税(即3%的部分)抵扣.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账损失,是指非试点城市和地区以及试点城市的非国有工业企业,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擅自使用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账损失.
    二,银行在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银行呆,坏账损失后,应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待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方可允许抵扣,否则不予抵扣.相关资料,是指破产(兼并)企业的名称,破产(兼并)的原因(包括批准的机关和批准的文件),形成银行呆,坏账损失的数额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发[1997]10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范围进行认定,严禁借此扩大了或变相扩大抵扣范围.对于银行超越范围抵扣营业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理.请遵照执行.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