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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的手续费提取和使用原则的解释
作者:
(87)财税…
文章来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5 12:58:15
财政
部(87)
财税
字第273号《关于提高代扣单位代和
营业税
手续费费率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对代扣手续费的提取和使用原则理解不一。为了便于执行,现明确如下:
代扣税款手续费费率提高至1-5%后,税务机关可以按批发环节代扣
营业税
税款总额提取5%的手续费,并根据代扣单位代扣业务量、代扣税款金额的大小,在1-5%的幅度内确定发给代和单位的比例。要保证所提手续费总额中的60%(即3%的部分)发给代扣单位,其余40%(即2%的部分)由
税务机关
用于管理、表彰代扣单位,印制代扣凭证等有关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切实做好定期定额纳税户定额核定调整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法规: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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