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15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上级局的要求,切实加强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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