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税务法规 >> 营业税 >> 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财税[200… 文章来源: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9 15:03: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二、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三、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主承销商代扣代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