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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合同和商品房出售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沪税地[1…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6 23:44:37

  最近,有的房产经营公司和购房户反映,按市房管部门规定,商品房预售时,应由出售方与购买方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两份合同除实测房屋建筑面积有变化外,其余条款均相似。因此,预售合同按购销合同计算贴花后,再对出售合同全额贴花税负过重。现经研究,作如下规定:

  鉴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出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出售合同”)是按市房管部门规定在一次购(销)房中,分二次签约的同属一项买卖的合同,且市房管部门又行使对商品房出售过程中的管理职能,因此,在“预售合同”按购销合同计算贴花后,对其相关的“出售合同”可对比前已贴花的“预售合同”的购销金额,就其增加的部分贴花。

  本通知的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四日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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