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主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转发给你所,请遵照执行。对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需要申请暂`不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企业(单位)、可通过你所指定的直属部门(单位)向我局地方税处提交申请报告和应附的证明文件(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国税发[199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没票)交易鲟药税问题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主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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