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此前执行的政策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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