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要求继续免征涉外部分业务
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政字[1996]第19号
国务院办公厅:
你厅转来的保发[1996]10号《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涉外
保险部分业务继续免征
印花税的请示》(国办[1996]231号)收悉。现将意见函复如下:
经过认真研究,并商国家税务总局后取得一致意见,我们认为,对涉外保险业务不宜继续免征
印花税。其一,按照依法治税、规范税制的要求,根据
国务院从严控制减免税的精神,不宜随意开减免税的口子。其二,从1994年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已按我国的印花税暂行条例缴纳
印花税。为了体现税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体现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内资企业的涉外经济
合同也应依法缴纳印花税。而且,我国的外贸企业所书立的涉外经济凭证从1994年起已经恢复征收
印花税,保险公司的涉外经济凭证理应执行同一政策。其三,我国外贸进出口有了长足的发展,涉外保险业务量增长较快,
保险企业有能力负担
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