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6月14日 国税地函发[1992]016号
中国
银行信贷二部:
你行中行贷四[1991]129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其中,无息、贴息贷款
合同是指我国的各专业
银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发放的无息贷
款及由各专业
银行发放并按有关规定由
财政部门或中国
人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
所签订的贷款
合同。外国政府或者
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
贷款所书立的
合同,是指由外国政府或者
国际金融组织提供资金,具有援助性质的优
惠贷款项目所签订的政府间的协议。因此,买方信贷及混合贷款中的
商业性贷款性质
上不同于政府贷款。
二、你行与国内用款单位签订的转贷合同与"三贷"
合同(政府贷款、买方信贷、
混合贷款)所依据的法律文件不同,签订
合同的当事人不同,在借贷经济业务中形成
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同一签约行为,而是两类不同的
合同。
因此,你行的混合贷款、买方信贷合同与转贷
合同均应按
印花税的有关规定缴纳
印花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