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税务法规 >> 印花税 >>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拨改贷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作者:(89)国税…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5 16:32:08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你行建总发字(89)第117号<关于请求批准"拨改贷"借款合同免缴印花税的报告>收悉.关于你行提出要求对"拨改贷"借贷合同和实行差别利率的基本建设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问题,我们认为:1根据印花税的立法精神和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拨改贷"借款合同和实行差别利率的基建借款合同,都属应税凭证,均应按规定纳税.2借款合同的税率是根据各家银行信贷资金周转情况和综合各类借款的收益状况,本着税负从轻的原则设计的,一般不存在无力负担的问题.因此,除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已有规定者外,不宜再对某类借款合同另作免税规定.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