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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
作者:(88)国税…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5 16:3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对<条例>中规定的应税凭证具体征免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1988年10月1日起书立,领受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均应按规定贴花;在此以前,书立,领受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除继续使用的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应按规定贴花外,其余凭证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贴花.
    二,记载资金的账簿,按1988年10月1日的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合计金额计税贴花;以后年度均以年初固定资产与自有流动资金合计金额计算,就增加部分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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