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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个体私营经济方针政策法规的历史演变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3 21:25:00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关于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和认识的不断深化而不断发展完善。这一过程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允许和鼓励个体经济存在和发展(1978-1986年)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全党的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提出了发展农业生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经济措施,提出“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
  
    1979年4月9日,国务院批转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的报告(1979年3月23日)中首次提出了恢复和发展个体经济。报告指出:“可以根据当地市场需要,在征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的个体劳动,但不准雇工。对他们要发给营业执照,会同街道和有关业务部门加强管理,并逐步引导他们走集体化的道路。”
  
    1979年11月,党中央批转中共中央统战部等六部门关于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问题的请示报告,决定给本来就不是资本家的小商小贩摘掉“资本家”的帽子。
  
    1980年8月,中共中央转发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文件,提出“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将发展个体经济作为解决就业的重要途径,提出“鼓励和扶植城镇个体经济的发展。”
  
    1981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的通知指出,“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个人或合伙经营服务业、手工业、养殖业、运销业等。凡是适宜社员个人经营的项目,尽量由农户自己去搞,生产队加以组织和扶助。”对发展农村个体经济在政策上开了口子。
  
    1981年6月27日,国务院批转了《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国务院的汇报提纲》。《提纲》明确提出“城镇集体和个体经济是我国多种经济成份的组成部分,恢复和发展个体经济,是搞活经济的一项重大措施,是社会的需要,是一项长期的经济政策,也是安排城市就业的一个途径。”同时指出:“要特别鼓励、支持集体和个体工商户经营那些群众需要的行业,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有特殊工艺技术的行业。对这些行业,在政策上可以放宽一些,准许带帮手,准许带几个徒弟,以利于满足社会需要,扩大青年就业。”
  
    1981年6月27日,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变革和完善必须适应于生产力的状况,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中国的基本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必须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
  
    1981年7月7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该规定是国务院第一个有关个体经济的行政法规性文件,对有关个体经济的方针政策作了全面阐述,基本勾画出了个体经济的管理框架。
  
    1981年10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再次重申了发展个体经济的有关政策,同时规定了“个体劳动者可以在所在城镇成立个体劳动者协会或联合会,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指导。”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巩固和发展国营经济,是保障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并且保障个体经济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决定性条件。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总的说来还比较低,又很不平衡,在很长时期内需要多种经济形式的同时并存”,“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只有多种经济形式的合理配置和发展,才能繁荣城乡经济,方便人民生活。”
  
    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在法律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当前农村经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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