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华税网 >> 税务频道 >> 纳税辅导 >> 各行业辅导 >> 正文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职权的规定、期限是如何限定的?
作者: 文章来源:吉林地税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5 10:56:04
  税务机关在检查纳税人的账簿时,是否有规定的期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提示:税务机关在检查纳税人相关信息、账簿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及期限执行。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精品推荐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

    论坛新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