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踌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
|
|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
|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
|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