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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汇总及注意事项
作者:曹丰良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 13:58:32
   

    北京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北京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将随时关注北京国税、地税、工商、外汇等年检的最新情况。

    关于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提供审核报告的问题,地税同2006年要求一样没有变化,国税还是各区县略有不同的规定,大体上同去年要求一样。各企业可以根据去年的要求大致判断是否需要中介进行审计及提供鉴证报告。

    2007年北京各区县要求中介审核的情形如下:

   北京地税:2007年度哪些税务事项应提供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事项;
    2、纳税人本年度申请退企业所得税税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审核事项;
    3、纳税人发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事项;
    4、在我市范围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开发产品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出具有关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税务鉴定报告;
     5、企业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6、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事项;
    7、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数额较大,要求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自当期起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8、本年度实现亏损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纳税人;
    9、本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纳税人。

    北京国税:2007年度哪些税务事项应提供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1、企业财产损失。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 3号)规定,需要附送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附送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呆帐损失的鉴证报告。对未按规定附送鉴证报告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2、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对于未按规定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实行专项检查。
    3、连续亏损达到三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附送各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4、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5、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应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6、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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