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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纳税人出具中介机构鉴证企业
所得税审核报告的通知
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切实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3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实际,现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报告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依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涉及企业所得税税款缴纳的事项,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报告格式及有关要求出具的书面报告。
二、在我区范围内,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附送中介机构涉税鉴证报告。
㈠、企业财产损失。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需要附送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附送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呆帐损失的鉴证报告;
㈡、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
㈢、连续亏损达到三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附送各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㈣、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㈤、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应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㈥、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凡发生上述六类事项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进行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均应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或中国注册税务师鉴证报告。纳税人可在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下发的具有执业资质的税务师、会计师事务所名单中自行选择任何一家进行鉴证,同时必须出具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定格式一致的《鉴证报告》,该名单及《鉴证报告》样本将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外网www.bjsat.gov.cn/index.jsp及我局第一税务所(申报大厅)税法宣传栏、电子大屏幕等对外公布,请相关纳税人注意下载或参阅。具体报送要求如下:
一、报送时间: 截止至
二、报送地点:第一税务所(局申报大厅一楼各申报受理窗口);
三、报送资料:有资质的中国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一份)及其他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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