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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
作者:曹丰良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 13:58:32
   

(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

1、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救济性组织和国家机关的确定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2、捐赠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予以开据。

3、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的资料

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1)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2)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本规定自200718起开始执行。

(二)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736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三十条关于“本办法自200510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以及附件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的规定,只适用于2005101以后设立的企业。判定纳税人能否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根据其设立时间而不是减免税申请时间。企业在2005101之前设立,从2005101以后取得第一笔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规定计算减免税。

(三)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政策规定

为支持城市的规划改造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
  1、政策性搬迁收入的概念

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2、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税务处理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后适用税收优惠的规定

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4
、对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5
、政策执行时限

在此规定(2007518)之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四)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规定

为便于企业执行2006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称新会计准则),协调会计与税收之间的政策差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就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

1、在实际利率法下利息收入和支出的确认

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2、企业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的税务处理

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3、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的税务处理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4、借款费用的处理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等成本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5、政策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200711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此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新税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316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将自20081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5号)就新税法公布后企业如何适用税收法律问题进行了明确。

1、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316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

  2200731720071231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12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1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六)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政策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了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七)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政策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62号)的规定,2007年度起,铁路运输企业以机车、客车和货车的修理支出总额分别占该类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的20%,作为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改良支出的标准。对不足标准的大修理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2008年以后如有新的税收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新法: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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