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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
1、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救济性组织和国家机关的确定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2、捐赠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予以开据。
3、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的资料
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1)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2)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本规定自
(二)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7〕36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三十条关于“本办法自
为便于企业执行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称新会计准则),协调会计与税收之间的政策差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就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
1、在实际利率法下利息收入和支出的确认
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2、企业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的税务处理
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3、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的税务处理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4、借款费用的处理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等成本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5、政策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
(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新税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
2、
(六)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政策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了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七)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政策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62号)的规定,从2007年度起,铁路运输企业以机车、客车和货车的修理支出总额分别占该类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的20%,作为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改良支出的标准。对不足标准的大修理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2008年以后如有新的税收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新法: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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