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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纳税申报期限:
1、纳税人于2008年1月15日之前进行2007年度四季度预缴。
2、纳税人自2008年1月16日至2008年4月30日进行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建议实行核定征收和须进行减免税年审的纳税人尽量争取在2008年2月底前完成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以避免4月份征收大厅人员拥堵,耽误您的宝贵时间。
3、实行查帐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上述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法要求纳税人必须进行第四季度预缴申报,因此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要完成五次纳税申报,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也应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4、从事人寿保险业务实行汇总纳税的保险企业可以延长至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二级汇总纳税的单位五个月内汇算清缴,一般成员企业四个月内汇算清缴)。
5、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应在按上述规定期限内申报后10日内,将汇算清缴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征收所。
二、年度申报资料:
1、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核定征收申报表。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的年度会计决算上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税前列支的扣除项目:
(2)须向税务机关报备的事项,报送《企业所得税报备项目申请表》及相关报备资料。
4、减免税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审表》及年审相关资料。
5、年终汇算清缴发生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需要抵、退税款的,报送《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书》及退税相关资料。
6、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报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报备资料。
7、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其纳税申报主表中收入总额(第1-6行)及扣除项目(第7-12行)金额均为零或收入总额减准予扣除纳税申报主表中(第13行)金额为零的,应对其零申报的原因进行书面详细说明,由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送。
8、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一)(二)。
9、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鉴证报告。
10、 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及承担汇总下属企业职责的成员企业应报送申报表一式三份;汇算清缴期限内,还需报送各个成员企业已由所属税务机关签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11、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1)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2) 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纳税人发生亏损事项:
1、连续亏损达到三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附送各亏损年度亏损额的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2、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3、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应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四、纳税人发生多缴税款事项:
纳税人在通过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后,经税务机关审核有多缴税款或在收到减免税批复之前有税款入库的,可以申请退还税款或申请以多缴的税款抵缴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报送《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书》及退税相关资料。
五、财产损失事项:
1、自行申报扣除事项:纳税人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2、经税务机关审批扣除事项:应附送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呆帐损失的鉴证报告。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纳税人应不迟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职能的税务所)审核批准。
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在2000万元以上的;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直接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922室 电话:8837.6064)
六、具体申报程序:
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首先到其所属管理所(第五、六、七、九、十税务所)将汇算清缴全部资料交由主管税收管理员进行申报前的审核,主管税收管理员审核确认后方可到申报大厅进行申报。
七、注意事项:
1、因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以不论是实行查账征收还是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申报数据均应为汇算年度累计数额。
2、在2007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税务机关将加强对纳税人申报的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收入进行比对,请纳税人对申报数据认真自审自核。税务机关对于采用收入比对(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收入申报数据与其增值税、营业税收入申报数据进行对比)等方式发现纳税人未正确申报收入的,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可以按照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来处理,由税务机关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纳税人仿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我局已正式受理审核审批税前扣除事项,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需待审核审批结果确定后,纳税人凭正式批复于2008年4月30日前进行汇算清缴申报。
4、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主体是纳税人。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涉及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差异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八、重要政策调整:
1、自2008年1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2008年月(季)度预缴将按新税法规定执行,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继续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执行。
2、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319号)的规定,对2007年1月1日起,已实行定率征收的“交通运输业”、“其他行业”和“农、林、牧、渔业”行业企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四季度预缴时应将前三个季度因税率调整少缴的税款一并补齐,超缴税款办理抵退税手续。
纳税人应自2007年12月27日起至2007年四季度预缴申报前,到各主管征收所重新返写IC卡。
应税所得率调整表
|
行业 |
调整前应税所得率 |
调整后应税所得率 |
调整幅度 |
|
农林牧渔业 |
9% |
3% |
下调6个百分点 |
|
制造业 |
6% |
6% |
维持不变 |
|
批发和零售贸易企业 |
6% |
6% |
维持不变 |
|
交通运输业 |
6% |
7% |
上调1个百分点 |
|
建筑业 |
9% |
9% |
维持不变 |
|
饮食业 |
9% |
9% |
维持不变 |
|
娱乐业 |
19% |
19% |
维持不变 |
|
其他行业 |
9% |
10% |
上调1个百分点 |
九、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在税前列支的扣除项目
1、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13号)
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
报送时限:纳税人应不迟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需经审批扣除的财产损失申请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总机构管理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
《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
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
报送时限:纳税人应于当年11月30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报送时限:纳税人应于技术改造立项后两个月内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206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4、境外所得定率抵扣
《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116号)
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抵扣方法之一: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抵扣。
报送时限:纳税人于下一年度开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5、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
6、汇总纳税:
《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
汇总纳税是指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由其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汇总缴纳所得税的办法。
报送时限:纳税人直接向国税总局申请。
7、一次性住房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
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均匀扣除。
报送时限: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可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十五日。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应集中一次向税务机关申请。
8、减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报送时限: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在不超过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应享受减免税期限的起始年度内,最迟不超过起始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性收入申请减免税,应在不超过其合同有效期及其有效期满一年以内收入实现的当年,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9、金融企业呆帐损失:
《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4号令)
报送时限:纳税人应不迟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10、汇总纳税金融企业统一提取呆账准备
《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4号令)
报送时限:纳税人应不迟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11、免税合并、分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
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报送时限:纳税人应不迟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1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用于改善研发条件的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报送时限:纳税人应不迟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十、须向税务机关报备事项:
报送时限:以下事项除单独注明外,其余事项纳税人均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随同申报资料一并报送。
1、事业单位应免税业务间划分成本费用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
2、社会力量资助科研单位、大专院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
3、软件企业工资、培训费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147号)
4、安置职工一次性补偿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
5、总机构分解租赁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
6、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调整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
7、境外所得采用分国不分项抵扣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字[1997]116号)
报送时限:于下一年度开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8、企业债务重组所得分年摊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9、非货币性捐赠收入摊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10、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摊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11、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12、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报送时限: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在不超过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应享受减免税期限的起始年度内,最迟不超过起始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13、工效挂钩企业税前列支工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14、提取坏账、呆账准备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15、上级机构统一购买拨付成员企业使用的设备计提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
16、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
17、中央企业纳税单位清产核资
《中央企业纳税基本单位清产核资自列损益资产损失情况表》中列示的自列损益资产损失,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将税前扣除金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京国税函〔2006〕190号)
1、负责征收职能的税务所: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84516036 84516040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64360041 64366090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65765701 65765702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所:67764878 87713713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八税务所:67343631 67343755
2、负责管理职能的税务所: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所:
102室—麦子店、小关、香河园、和平街、大屯、无所属64660524 64640474
202室—外资、重点户、左家庄、奥运村、三里屯、亚运村、安贞、太阳宫
64671562 84516035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十税务所:
202室—来广营、望京开发区 84567908
204室—将台、金盏 64387893
207室—崔各庄、外资 64319821
208室—望京 64363378
209室—机场、无归属 64323189
210室—东风、孙河 64317605
213室—酒仙桥 64319877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
高碑店乡、东坝乡、管庄乡 65793271
平房乡、豆各庄乡、常营乡 65762709
三间房乡、黑庄户乡 65765707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
服务组窗口 87716176
201室—南磨房 67762917 双井办事处 67718163
202室—建外办事处 67706518
301室—朝外办事处 67706514
306室—呼家楼街道 67764880
潘家园街道、无所属 67706508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九税务所:
108室—十八里店乡(税务登记尾号0-3) 67343727
十八里店乡(税务登记尾号4-9) 87371915
六里屯、垡头办事处、小红门乡 67343727
八里庄办事处 87371867
110室—王四营乡、团结湖、劲松办事处 87371827
在汇算清缴期间,我们还会陆续将相关政策、通知通过政府网站发布,欢迎广大纳税人登陆查询,登陆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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