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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政策介绍
作者:曹丰良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 13:58:32
   

内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政策介绍

 

一、相关政策规定

㈠、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摘自《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88]49号)第5条

㈡、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此项规定适用于2006年以前成立的企业

——摘自《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88]49号)第5条

㈢、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第四条。  

㈣、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2000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

㈤、依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税收政策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也可以选择享受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只能选择一种企业认为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能两种优惠政策同时执行,且优惠政策一经选定,不得中途改变。软件企业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第10条

㈥、研发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上述技术性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部分,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京政发[2002]23号)第14条

㈦、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第5条

㈧、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经向主管税务所备案,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第2条

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㈩、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上、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计划的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十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对退税款专项管理、专一用途,如用于其他支出,税务机关将对所退税款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00]25号文件)

二、优惠政策的适用

㈠、原有及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调入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适用问题

2006年调入中关村科技园区区域内的原有或新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其中:

1、对2006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允许按取得营业执照的日期(2005年10月1日以前成立的企业)或取得第一笔收入(200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计算减免税期,自2006年度起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给予三免三减半等税收优惠

2、对2006年成立的可以由其选择执行“三免三减半”或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的税收优惠,对2006年已向税务机关报备享受“三免三减半”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如果选择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的税收优惠,应在2007年2月底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㈡、对2007年以后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的税收优惠

三、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区县国税局交纳。“其所在地”是指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因此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是在科技园区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管理的企业。即纳税人的注册、核算、经营管理地均应在科技园区内。

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内部试行)第四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所得优惠。”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需到主管税务所办理备案手续。

㈠、减免税申请审批、备案时限规定

1、凡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A证)的园区企业,即可申请享受15%税率的优惠政策,按新《减免税管理办法》履行备案手续,备案登记时限为在应享受减免税期限的起始年度内,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手续。

2、2006年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选择执行“三免三减半”或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的税收优惠。选择“三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按新《减免税管理办法》履行备案手续,由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第一笔收入后的第一个预缴企业所得税期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登记;选择“两免”政策的企业,如2006年为获利年度,则应在2007年2月底前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3、2007年以后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两免”政策,按新《减免税管理办法》履行备案手续,备案登记时限为在应享受减免税期限的起始年度内,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手续。

㈡、需报送的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内部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如下要求:

1、新技术企业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所报送以下资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⑵、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⑶、公司章程复印件;

⑷、工商行政管理局划转入资资金通知书复印件;

⑸、申请当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近期企业所得税报表复印件;

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⑺、企业注册地、实际生产经营地、核算地的企业所在地房产证明原件;

⑻、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区入园证书复印件;

⑼、提供三地均在园区内的情况说明,或(实际生产经营地)部分在园区外的情况说明;

⑽、科技园区核发的新产品“黄卡”复印件;

⑾、《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2、新技术企业申请减征企业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所报送以下资料:

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⑵、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

⑶、科技园区核发的《技术性收入年度申报表》;

⑷、科技园区核发的新产品“黄卡”复印件;

⑸、企业注册地、实际生产经营地、核算地的企业所在地房产证明原件;

⑹、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区入园证书复印件;

⑺、提供三地均在园区内的情况说明,或(实际生产经营地)部分在园区外的情况说明;

⑻、《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表》(适用于办理备案手续,一式两份);

3、请按15%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所报送以下资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⑵、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⑶、公司章程复印件;

⑷、工商行政管理局划转入资资金通知书复印件;

⑸、申请当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近期企业所得税报表复印件;

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⑺、企业注册地、实际生产经营地、核算地的企业所在地房产证明原件;

⑻、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区入园证书复印件;

⑼、提供三地均在园区内的情况说明,或(实际生产经营地)部分在园区外的情况说明;

⑽、科技园区核发的新产品“黄卡”复印件;

⑾、《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所领取,一式两份);

以上资料纸型为A4,报送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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