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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园高新技术企业外资税收政策
外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
㈠、减免税政策规定
1、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摘自《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88]49号)第5条
2、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摘自《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88]49号)第5条
㈡、我局办理外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所、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2、办公地址:石景山区杨庄中区11号即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四楼西侧)
3、联系电话:68867838、68867828
㈢、减免税申请
根据《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外〔1999〕002号规定,纳税人认为自己认为符合减免税政策,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我局第三税务所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此项减免实行审批制度。
㈣、申请减免税应上报的资料
应向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报送以下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
4、批准成立的文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一式两份;
5、《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京高科字*******A*****号)(即简称“A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6、企业注册地、实际生产经营地、核算地的企业所在地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7、科技园区核发的《新技术及其产品备案卡》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8、提供三地均在园区内的情况说明,或(实际生产经营地)部分在园区外的情况说明一式两份;
9、申请当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近期企业所得税报表复印件一式两份;
10、产品出口企业证书(出口企业报送)复印件一式两份;
11、产品出口实绩报表(出口企业报送)复印件一式两份;
1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使用A4纸复印,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㈤、申请减免税的时限
申请享受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新技术企业证书后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企业于当年7月1日以前开业的,应将当年作为第一个免税年度,企业于当年7月1日以后(包括7月1日)开业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减免税期限,当年利润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㈥、完成时限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在我局的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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