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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年度应补或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纳税人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1、纳税人应于
2、纳税人应于2008年4月30之前完成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实行查帐征收和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及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上述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要完成五次纳税申报。
由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较为简单,为避免2008年4月所得税年度申报和2007年1季度纳税申报时出现拥堵,建议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2007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需报送的资料:
(一)查帐征收的纳税人
1、进行2007年四季度预缴申报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
(2)会计报表一式一份。
2、2007年度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报送资料: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一是: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使用)主表及13张附表一式两份;
对于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及承担汇总下属企业职责的成员企业:
1)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13张附表一式三份;2)汇算清缴期限内,还需报送各个成员企业已由所属税务机关签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一式一份。
二是:报送企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一式一份。
(2)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一是: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使用)主表及13张附表一式两份;
对于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及承担汇总下属企业职责的成员企业应报送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13张附表一式三份;
2)汇算清缴期限内,还需报送各个成员企业已由所属税务机关签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一式一份。
二是:报送企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一式一份。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的纳税人
一是: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纳税人使用)主表及12张附表一式两份;
二是:报送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资料等一式一份。
(4)发生以下事项的纳税人,需提供要求的附送资料
A、纳税人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即纳税申报主表第1行)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需附送中介机构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一式一份(金融保险企业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只报送到分行);
B、纳税人本年度亏损超过10万元(含)需提供中介机构关于本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一式一份;
C、纳税人连续三年亏损的,需提供中介机构关于各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各年度的一式一份;
D、2007年度发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事项的纳税人,需提供亏损年度中介机构关于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一式一份;
E、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一式一份;
F、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为零申报的纳税人,是指纳税申报主表中收入总额(第1-6行)及扣除项目(第7-12行)均为零的情况,需提交经管理所专管员审核并签字的《零申报情况说明》一式一份;
(5)所有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应于2007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前到东城区国税局网站下载《财务数据采集表》,并与
(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进行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一式两份。
三、纳税人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需要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申报前需要到所属管理所办理的事项
1、零申报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前需要向所属管理所提交《零申报情况说明》,并经管理所专管员审核签章后到征收大厅进行汇算清缴申报;
2、2007年度发生弥补亏损事项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前需要向所属管理所提交亏损年度的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按照跟踪管理事项要求完成对以前年度亏损信息的核对和经过管理所专管员审核无误后,到征收大厅进行汇算清缴申报。
(二)2007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补充要求
1、纳税人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右上角注明所属管理所。
2、纳税人进行2007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将其在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的2007年度营业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注明,作为税务机关收入比对的依据。查帐征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右下角处填写;核定征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人公章”栏下方填写。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京国税发[2007]306号和国税发[2007]31号文件的规定:按期结转预售收入,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四、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责任
第一,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主体是纳税人。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发生财产损失、投资抵免、减免税等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纳税人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依据《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进行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计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纠刑事责任。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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